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单位均有权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它们分别是: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该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第二类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包括8种情况: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伤害等级属法医学中“轻伤”范畴的,而重伤案件属公诉案件,轻微伤案件属民事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一新增加的规定大大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新增加规定的,虽属于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之所以增设这项规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发生了犯罪行为,被害人又掌握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确实证据,被告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四处告状无门,必须有一个机关能直接、最终处理这类案件,避免被害人再被推来推去。而这一机关在我国只能是人民法院,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
人民法院对上述除第三类案件以外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